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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物资帐户处理续议
引用本文:刘长军.抵押财产物资帐户处理续议[J].上海会计,1993(2).
作者姓名:刘长军
摘    要:读了1992年第7期本刊”业务与技术”栏陈佩芳同志对以物抵帐会计帐户的处理的探讨一文,笔者受益不浅,但对法院判决抵帐的某些会计处理不敢苟同,今抒愚见,供磋讨。 笔者认为“待处理财产损失”,一般只适用于企业进行财产清查,盘点结果是帐大于实,从而造成帐实不符,这是一个人为地冲平帐实不符采用的帐户。坏帐损失则不需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这一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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