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举证和新证据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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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梦华.逾期举证和新证据的运用[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2):6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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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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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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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原告:湖北省秭归县农信社。被告:韩永柏,男。199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经营餐馆向原告借款4万元,定于2000年3月5日偿还,月利率7.65‰,逾期偿还则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被告当日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被告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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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逾期 新证据 催收通知书 举证 合同约定 合同签订 被告 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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