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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举证和新证据的运用
引用本文:付梦华.逾期举证和新证据的运用[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2):60-60.
作者姓名:付梦华
作者单位: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原告:湖北省秭归县农信社。被告:韩永柏,男。199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经营餐馆向原告借款4万元,定于2000年3月5日偿还,月利率7.65‰,逾期偿还则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被告当日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被告向原

关 键 词:逾期  新证据  催收通知书  举证  合同约定  合同签订  被告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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