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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监督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引用本文:李晓明,王晓冰.如何完善监督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J].活力,2011(17):36-36.
作者姓名:李晓明  王晓冰
作者单位: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绥芬河,157300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关 键 词:变更强制措施  逮捕  《刑事诉讼法》  监督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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