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监督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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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明,王晓冰.如何完善监督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J].活力,2011(17):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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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明 王晓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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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绥芬河,157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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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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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变更强制措施 逮捕 《刑事诉讼法》 监督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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