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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关于一起经营危险化学品农药案件的思考
作者姓名:
甘克俭
作者单位:
湖南省岳阳市工商局君山分局;
摘 要:
一、案情当事人常德市科农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科农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于2005年4月至2005年8月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农药“甲胺磷”、“三唑磷”、“甲氯菊脂”销售给岳阳市君山区范围内的个体农资经营户。以上三种农药为国家明文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农药。我们君山分局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关 键 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案件
农业物资
第十七条
人的行为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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