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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规定
摘    要:一、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三、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保证金管理  发票保证金  印发  税务机关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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