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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投资工具(CIV)税收协定适用——基于OECD2010新范本注释
引用本文:魏清.集合投资工具(CIV)税收协定适用——基于OECD2010新范本注释[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1(5):64-68.
作者姓名:魏清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商学院;
摘    要:集合投资工具(CIV)使投资者以较少的投资获得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专业化的管理。而跨境CIV所遇到的国际税收问题主要是CIV本身是否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的相关优惠条款。OECD范本注释对判断CIV是不是税收协定意义上的"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和"受益所有人"做出了详细说明。介绍英国、德国及澳大利亚税收协定中对CIV的协定资格认定以及我国现行的税收协定中有关CIV的规定。

关 键 词:OECD  税收协定  集合投资工具(C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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