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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监管部门责任履行的问责途径与成效
引用本文:宋涛.环境污染监管部门责任履行的问责途径与成效[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
作者姓名:宋涛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一般项目(GD10CGL17)
摘    要:在防治工业环境污染过程中,对政府监管者的责任履行状况进行问责监督也非常重要,等级问责和公众问责是目前问责政府监管者的两种主要途径。经验研究显示,等级问责虽然具有处理权威与执行效率的优势,但主要是在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处理中发挥作用,而在乡镇持续性环境污染事件处理中少有作为,其原因在于市场的外部性、地方利益和权力寻租交织,其改善途径是鼓励公众问责发展,通过公众问责监督发生在地方的、持续存在的环境污染现象,对等级问责功能的局限予以改善。

关 键 词:环境污染监管者  等级问责  公众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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