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刑法》第358条刑罚适用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李娜娜.《刑法》第358条刑罚适用问题探讨[J].商,2014(52):230-230.
作者姓名:李娜娜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刑法》第358条的设置为学者诟病.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性界限不明,但当我们将组织卖淫罪限定在满足场所条件和人员规模条件后,各罪的界限开始清晰.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涵盖了强迫行为.当组织卖淫活动中出现强迫行为时,应以组织卖淫罪认定.本条规定的五项加重情节全部适用于组织卖淫罪,第(二)项至第(五)项适用于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之强奸行为与卖淫行为存在顺承关系.强迫幼女卖淫无需对“幼女”的明知.在认定淫业犯罪时,应放弃对卖淫次数的评价.

关 键 词:组织卖淫罪  法定刑适用  明知  司法实务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