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8条刑罚适用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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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娜娜.《刑法》第358条刑罚适用问题探讨[J].商,2014(52):230-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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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娜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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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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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58条的设置为学者诟病.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性界限不明,但当我们将组织卖淫罪限定在满足场所条件和人员规模条件后,各罪的界限开始清晰.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涵盖了强迫行为.当组织卖淫活动中出现强迫行为时,应以组织卖淫罪认定.本条规定的五项加重情节全部适用于组织卖淫罪,第(二)项至第(五)项适用于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之强奸行为与卖淫行为存在顺承关系.强迫幼女卖淫无需对“幼女”的明知.在认定淫业犯罪时,应放弃对卖淫次数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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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组织卖淫罪 法定刑适用 明知 司法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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