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税收新特征应有的基本认识 |
| |
引用本文: | 张永忠.研究税收新特征应有的基本认识[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5):85-86. |
| |
作者姓名: | 张永忠 |
| |
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
| |
摘 要: | 新的税收特征应该能够揭示税收新的本质,即现代税收的本质,应该是在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比较的基础上产生的,要大力破除旧的税收特征,更要积极确立真正新的税收特征,但又不能否定税收必要的强制性,新的税收特征应该提炼和概括为受益性、法定性、强制性.
|
关 键 词: | 税收特征 受益性 法定性 强制性 |
文章编号: | 1672-5409(2006)05-0085-02 |
收稿时间: | 2005-11-28 |
修稿时间: | 2005年11月28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