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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银行对票据签名的审查义务
引用本文:辛宇鹤,王晓燕,韩春玲,赵银.试论银行对票据签名的审查义务[J].中国经贸导刊,2009(14):44-44.
作者姓名:辛宇鹤  王晓燕  韩春玲  赵银
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摘    要:一、两大法系立法例的考察 (一)日内瓦法系——形式审查主义 1、票据背书签名的形式审查主义 因为票据为无因证券、文义证券,台湾《票据法》第37条规定“执票人应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权利”,不需要提出其它证据证明其为实质权利人,

关 键 词:票据背书  审查义务  签名  形式审查主义  银行  两大法系  证据证明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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