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银行对票据签名的审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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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辛宇鹤,王晓燕,韩春玲,赵银.试论银行对票据签名的审查义务[J].中国经贸导刊,2009(14):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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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辛宇鹤 王晓燕 韩春玲 赵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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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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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两大法系立法例的考察
(一)日内瓦法系——形式审查主义
1、票据背书签名的形式审查主义
因为票据为无因证券、文义证券,台湾《票据法》第37条规定“执票人应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权利”,不需要提出其它证据证明其为实质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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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票据背书 审查义务 签名 形式审查主义 银行 两大法系 证据证明 《票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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