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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视角下的产权证未办理之关系
作者姓名:阳雪雅
摘    要:建立在平等和互换基础上的近代民法制度和理论不足以解决产权证未办理问题,所以应将产权证未办理的风险进行转化,从而由多个主体来分担.如果房产商仅仅违反了公法义务,并没有给消费者利益造成直接损害,产权证应当发给消费者;如果房产商违反的义务也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利益,产权证不能发,但是消费者在诉求房产商赔偿的机制上应是畅通而有效率的.

关 键 词:产权证  救济  障碍  法律关系  公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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