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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财产税制的若干分析
引用本文:李海飞,谢颖.完善我国财产税制的若干分析[J].价格月刊,2002(3):10-11.
作者姓名:李海飞  谢颖
作者单位:   
摘    要:1、立法层次低,不规不健全,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税收立法权。目前,我国财产税立法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层次低,大多数税种仅停留在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致使财产税征管漏洞很大,限制了财产税组织收入和调节作用的发挥。现有财产税法规不健全,比如继承法中缺乏与遗产税和赠与税相配套的条文,在具体操作时缺乏法律依据;对财产税的计税依据-财产价值的评估还没有具体规定,财务机关难以估价和计征。我国财产税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税收自主权,导致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积极性不高,管理松散。地方管理权限过小,还使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不能统一。

关 键 词:财产税  中国  税制  政策

Analysis on Some of the Measures for Perfection of the Property Tax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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