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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作者姓名:单共旭  黄亚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地税局
摘    要: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权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长、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是国家加大清缴欠税力度、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举措之一。

关 键 词:合同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代位权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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