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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拒付UPS快件费用的理由是否成立
引用本文:曾建国.这一拒付UPS快件费用的理由是否成立[J].国际市场,2002(10):57-58.
作者姓名:曾建国
作者单位:   
摘    要:基本案情 2000年8月8日和2001年12月24日分别签订书面约定,由乙方委托甲方通过UPS快件将物品交运给美国的客户,而运费由乙方的客户支付,如果该客户拒付,则由乙方支付.甲方在与乙方签订约定后,甲方完全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在甲方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后,乙方的美国客户没有支付UPS费用,于是,甲方向乙方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乙方拒付.为此,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支付运费人民币100890元.

关 键 词:中国  《合同法》  案例  合同纠纷

Is it Reasonable to Reject UPS Charg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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