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表见代理给企业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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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宗斌.当心表见代理给企业造成损失[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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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宗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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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本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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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A公司曾向B公司定制商标。某日,A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C之弟、同时也是A公司员工的D,在A公司住所地向B公司负责人出具了一份欠条,落款为“A公司C”,欠条载明尚欠A公司商标款若干。其后,B公司以该欠条作为债权依据诉请法院判令A公司、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和欠条出具人D连带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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