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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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轻、微型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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