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之不足 |
| |
引用本文: | 宋阳,雨路.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之不足[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4(10):28-30. |
| |
作者姓名: | 宋阳 雨路 |
| |
作者单位: | 武汉东湖学院;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
| |
摘 要: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终于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的10年之后出台了,解决了非招标采购方式有法无规的问题,是政府采购的一件大事。仔细研读该管理办法既有许多亮点,也有不少瑕疵。本文主要就该管理办法存在的不足,谈一点笔者的想法,以利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一、突破上位法不可取在上位法没有修改前,"规"不可突破"法",否则违法。《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
|
关 键 词: | 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制度 采购方式 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 竞争性 采购人 采购活动 谈判方式 招标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