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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4号文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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