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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贷款人(LLR)制度:香港经验及其启示
引用本文: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最后贷款人(LLR)制度:香港经验及其启示[J].西部金融,2006(1):10-20.
作者姓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
摘    要:本文介绍了香港金融管理局履行最后贷款人角色的有关情况(1)LLR的性质;(2)外汇基金是金管局履行LLR功能可应用的资源;(3)提供LLR援助的先决条件;(4)金管局向有问题机构提供LLR援助采用的3种基本途径;(5)LLR援助的期限和利率;(6)LLR援助的抵押品要求和最高限额;(7)对境外银行香港分行的LLR援助;(8)须经财政司司长同意的资金援助;(9)对没有清偿能力银行的处置;(10)对问题贷款的处置.从实践看,1980年前的银行流动性危机香港政府基本没有介入;1980年代,基于问题银行可能产生的系统性影响和对港元的潜在冲击,香港政府对部分机构进行了救助.虽然没有对银行使用破产清算的方式,但并不意味着香港政府害怕银行破产.香港金融管理局给了外部清晰的信号香港政府接管银行或向银行提供财务支持并不是一个惯常的政策,给予援助并不是必然的.香港没有自动救赎无力偿付债务银行的政策,1990年代对BCCI的处理中,金管局判断BCCI没有系统风险,就对其进行了清盘,所有存款得到兑付,但是清盘过程也是痛苦的;2000年后开始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文章接着对内地近几年地方政府动用公共资源对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的资本救助和财务重组进行了总结.面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较差、资本金不足、亏损严重等问题,参照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财务重组和农村信用社改革等思路,一些地方政府动用公共资源,积极采取类似措施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财务重组.止2004年末各级地方政府及股东累计弥补城市商业银行财务亏损51.42亿元,累计剥离不良资产71.73亿元,累计置换不良资产235.12亿元,投入的资产总额达358.27亿元.典型案例有在佛山市政府支持下兴业银行收购佛山商业银行、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资产重组、重庆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置换、成都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大连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以及河南省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化解.相较于香港,内地地方政府不是货币当局,但是从动用公共资源化解银行历史包袱、救助潜在问题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注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等)这一点上看,又有一定的类似性.最后文章给出了几点启示(1)处置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的风险,必须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地方政府动用公共资源的救助行为要规范化;长远中要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淘汰一批劣质的地方金融机构也是非常重要的;监管当局要注意地方政府换届周期对地方金融机构稳定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一些地方政府对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权(不控股)所隐含的风险.(2)建立我国基于市场机制作用的真正的LLR制度.(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要制定应急计划(contingency plan),引入适合自己的压力测试法.(4)更严格地限制异地非金融机构类股东入股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加强对股东关联交易和高管人员直接或间接贷款的监管.(5)适当扩大外汇储备的运用范围.(6)央行有必要建立微观金融跟踪监测与分析研究部门或者在既有部门中强化这项工作.

关 键 词:香港  最后贷款人  援助
文章编号:1009-556X-2006(01)-0010-11
修稿时间:200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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