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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设立科技园区企业用地退出专项资金,健全财政资金配套体系
摘    要:根据国家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由科技园区管委会、专业园管理机构以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科技园区闲置企业用地退出”专项支持金,该项资金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储备资金或园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闲置土地资源或建筑物的回购、改造、补贴以及相关配套支持等。

关 键 词:专项资金  科技园区  企业用地  配套体系  财政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  节约集约用地  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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