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不应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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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志琴.该案不应处罚[J].监督与选择,2008(5):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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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志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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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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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回顾】《监督与选择》杂志2008年1、2月合刊"案例探讨"栏目刊登的《生产日期比实际灌装日期推后标注能否认定为伪造生产日期》一文,执法人员在处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可认定为伪造生产日期,应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该行为属伪造生产日期的法律依据不足,不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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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产日期 伪造 标注 灌装 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 食品标签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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