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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双务覆行合同抗辩权的名称性规范
引用本文:秦文献.论《合同法》中双务覆行合同抗辩权的名称性规范[J].北方经贸,2000(1):49-50.
作者姓名:秦文献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摘    要: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它体现了交易安全的需要,既利于保护己方的利益,又利于督促对方履行合同,提出履行合同或提出履行担保.对履行抗辩权的认定,有助于拨开"双方违约"的迷雾.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关 键 词:合同法  双务合同  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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