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定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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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秀梅.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定存在的问题和完善[J].新智慧,2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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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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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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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定存在的问题1.定期披露和即时披露规定中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存在矛盾。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在年报和中报附注里披露)和即时披露(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两个方面。(1)规范重大关联交易定期披露的法规间存在的问题。规范重大关联交易定期披露的法规主要有两个:《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简称《准则》)。这两个法规在界定重大关联交易时存在不一致。《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强调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应高于3000万元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准则》却以举例的方式强调关联交易金额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10%及以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既给出了绝对金额限制,又给出了相对比例限制;《准则》却只给出了相对比例限制。另外,关联交易金额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10%及以上与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存在质的区别。(2)规范重大关联交易定期披露和即时披露的法规间存在的问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在7.3.11条规定中对重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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