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小看的货物“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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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斌.不可小看的货物“身份证”[J].中国海关,2007(1):9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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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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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嘉佑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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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某外贸企业利达公司与新加坡进口企业福得公司达成了一笔以信用证为支付凭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易货物为我国原产的橡胶。在信用证中有关单据的条款中双方规定为:“正本提单1份,商业发票一式3份,以及由卖方的商检局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所有单据除发票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利达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进行装运后,便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但商检机构却要求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发货人地址栏不得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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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身份证 原产地证书 商业发票 商检机构 信用证 普惠制 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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