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商事通则体系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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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季红雷.试论我国商事通则体系的构建[J].魅力中国,2011(14):188-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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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季红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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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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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理的构建商事通则体系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商主体的判定更具有明确性,能够缩小法官的自由栽量权,故以商主体为中心构建商事通则体系,对解决经济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具有实用性。以商主体为中心兼带考虑商行为的方式,即以主观主义为中心兼带考虑客观主义的方式构建商事通则体系。有利于商事通则系统化化,且辅之以商主体等一般规定,亦可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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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事通则体系 商主体 商行为 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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