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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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湖南),2013(12):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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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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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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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例如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主体为持卡人;客观上必须“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持卡人”的具体认定以及对催收的方式、效力,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等问题仍旧存在很大的问题和诸多的争议,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上述疑难问题力陈一己之见,以求对司法实践相关难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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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持卡人 催收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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