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班轮公司收取ORC之追索权与启动行政司法调查程序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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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宗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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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国际经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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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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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从1997年起,一些国外班轮公司就对中国境内各港口征收始发地接货费(ORC),为此我国出口企业已遭受严重的损失.本文笔者对班轮公司在广东已收取ORC的合同性质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后认为,班轮公司在广东等地收取ORC,其合同的性质属于无效合同.由于合同是自始无效,对其的追索具有溯及力;对因合同无效产生之债,广东等地的出口企业对班轮公司1997年至今收取的ORC可以享有追索权,应该要求班轮公司返还已支付的ORC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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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始发地接货费 合同性质 可撤销合同 国际海运条例 ORC 班轮公司 追索权 行政司法 调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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