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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瘦肉精”替代品)
摘    要: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发布了2009年第110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关 键 词:莱克多巴胺  进出口  商务部  “瘦肉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替代品  海关总署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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