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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营商业短期贷款办法中有关过期放款问题的一些认识与体会
引用本文:王磊,鐵鷹.对国营商业短期贷款办法中有关过期放款问题的一些认识与体会[J].中国金融,1954(21).
作者姓名:王磊  鐵鷹
摘    要:新的国营商业短期贷款办法及其核算手续,规定各类贷款到期银行根据借款凭证主动地从该单位结算账户(大修理贷款是从大修理基金存款专户)收回贷款;如果结算户没有资金或虽有资金而不敷偿还到期贷款时,应即全部或部分转入过期放款(即逾期贷款,以下同)。贷款转入过期放款后,银行根据信贷办法和结算制度内有关结算户支付顺序的规定,当银行贷给新贷款或该单位结算账户上有了资金时,由银行主动地收回过期放款。对这些规定,大家在学习讨论时曾提出一些问题,如:过期放款是不是单独的一类贷款,这样做有什必意义与作用,会计部门应当如何具体掌握等等。茲对这些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认识与体会,与大家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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