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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组所得税政策分析:企业整体资产置换
引用本文:江希和.企业改组所得税政策分析:企业整体资产置换[J].财会学习,2006(8):62-63.
作者姓名:江希和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金陵女子学院
摘    要:国税发2000] 118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将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定义为: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由其定义可知,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以后,置换双方在互换整体资产后仍然各自存在,置换双方独立纳税人的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实质上是一种换股交易.作为交易,尽管是以非货币性交易实现,但本质上仍隐含了企业资金的流出流入,因此,税法规定交易发生时原则上"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并进行所得税处理".至于税法同时规定的"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仅仅是对我国企业改组的一种特殊税收处理方式,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免税,而是递延纳税.

关 键 词:整体资产置换  企业改组  所得税政策  股权投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分支机构  独立核算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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