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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引用本文:傅志耕.德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国际经济合作,1992(5).
作者姓名:傅志耕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济法系
摘    要:知识产权是个人或单位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对其智力创造性活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用权利。知识产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这些法律是调整有关创作、发明、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家通过这些法律授予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确认和保护他们对自己的作品、发明和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支配、转让、继承等权利。在德国,专利是受《专利法案》(Patents Act)(1936年颁布,1980年修正)保护的;商标是受《商标法案》(Trademark Act)(1936年颂布,1979年修正)保护的;著作权是受1965年9月颁布的《版权法》保护的,该法规也于1974年被重新修正。这些就构成了德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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