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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建设解决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林义相、韩志国就“以股抵债”问题在本刊对话
作者姓名:刘钊  林义相  韩志国
作者单位: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 本刊记者,董事长,所长
摘    要:7月27日,证监会与国资委原则同意上市公司进行“以股抵债”的试点,即上市公司可以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被冲减的股份则被注销。这一举措引起了业界的极大关注。有人称之为系统性长期利好,有人将此看作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突破口,但也有人认为这一方式是“牛栏关鸡,漏洞太多”,治标不治本。对这一问题应怎样认识呢?除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外,大股东还在很多方面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其中的原因何在?又如何加以解决呢?本期我刊邀请了两位专家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大股东 上市公司 资产规模 “以股抵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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