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中国第一起新闻官司发生在1987年,上海某公司业务经理杜某一纸诉状将《民主与法制》杂志两名记者告上法庭,诉由是两位记者采写的通讯《二十年“疯女”之谜》涉嫌诽谤。自此之后,因为对某些新闻报道有异议而追究新闻媒体法律责任的新闻诉讼屡屡发生。确实,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新闻纠纷诉诸法律已在所难免。在“新闻官司”频频发生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实现宪法赋予新闻工作者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舆论监督自由,实现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知晓权,维护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升新闻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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