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即日起实施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实行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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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世钊.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即日起实施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实行行政许可[J].农家之友,2009(1):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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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世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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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即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并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作了明确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办理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核发工作。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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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林木种苗生产 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 管理条例 经营许可证 行政主管部门 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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