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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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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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最先源于英美法系,各国的立法和法理都普遍认同和接受。2001年我国着手修改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空缺,为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探望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立法的意图,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问题。这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对于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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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探望权 改革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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