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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对目前物价部门“裁判”职能缺位的认识
作者姓名:
张明
作者单位:
泸州市物价局局长
摘 要:
关于物价部门的职能定位问题,逐步有一个清晰的说法:当“裁判”,行使价格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这已为各地物价部门所接受。但是,正因“接受”二字,方显示“缺位”的存在。正在接受的过程就是正在到位的过程。没有完全到位就是缺位。怎样找到在市场经济框架中的定位,努力不缺位,争取早到位,是物价部门非常关心的问题。
关 键 词:
物价部门 职能定位 价格改革 物价管理 职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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