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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村土地抵押:运行与启迪
作者单位:;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可依法以财产权为客体而成就权利抵押权。农村土地抵押乃权利抵押之典型形态,除所有权可以抵押之外,地上权、农育权、典权、矿业权和渔业权均得为抵押之标的物。农村土地抵押的本质乃权利抵押,其在法律上存在合理限制。立法者及时调整不适宜的法律政策,并在土地利用与土地保育之间寻求平衡。

关 键 词:土地抵押  土地市场化  用益物权  土地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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