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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用消费品应依法标注使用寿命
作者姓名:卢丰
作者单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我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他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关 键 词:耐用消费品  使用寿命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使用说明书  标注  技术经济参数  保证期限  安装方法  保存条件  维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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