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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中央企业: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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