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提供公共物品方式之一的《社区再投资法》(下) |
| |
引用本文: |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作为提供公共物品方式之一的《社区再投资法》(下)[J].西部金融,2011(1). |
| |
作者姓名: |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 |
| |
作者单位: | Lindsey集团 |
| |
摘 要: | 一、<社区再投资法>公共物品之一:使用支付系统
根据<社区再投资法>的属性,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其为公共物品.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向全体公民提供支付服务.现在该服务有三种形式:现金、支票和电子形式,更典型的是"塑料币".公共物品被质疑的是,其是否具备以一种极低的成本将公众和各种支付形式链接起来的能力.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