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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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O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O2]72号)精神,为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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