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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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海婷,白晓慧.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J].东方企业文化,2012(12):208-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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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海婷 白晓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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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院法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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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理论体系中的基础理论,对于环境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基础性作用。学界在环境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一直存有争论,文章总结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现有观点,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论证环境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但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可以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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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法 调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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