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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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晗. 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J].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17(4): 4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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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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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王晗(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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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对商业秘密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与TRIPs协定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差距。因此,我国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应根据TRIPs协定的要求进行构建和完善。即立法上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把其提升到知识产权的高度进行保护;保护措施规范具体;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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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TRIPs协定 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制度 中国 |
文章编号: | 1671-4989(2002)04-0045-03 |
修稿时间: | 2002-10-14 |
TRIPs and Perfection of the Protection System with the Secret Law on Commerce in Our Cou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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