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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姓名:赵红燕 杨春华 王建平
作者单位:[1]张家港市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2]南通市交通银行 [3]张家港市贸易局
摘    要:关于会计继续教育,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作了明确的规定。《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关 键 词:会计继续教育 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人员 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 《会计法》 应当 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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