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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模式下空置投资性房地产折旧会计处理的探讨
引用本文:包家龙,沈怀龙.成本模式下空置投资性房地产折旧会计处理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24(1):73-74.
作者姓名:包家龙  沈怀龙
作者单位:1.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明确,判断已出租的建筑物时,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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