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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1949年中国共产党财政工作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及其影响
引用本文:甘小武,周巍,柳光强.1927~1949年中国共产党财政工作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及其影响[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4(1):28-35.
作者姓名:甘小武  周巍  柳光强
作者单位: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项目编号:21&ZD07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财会监督研究”(项目编号:22FGLB072);
摘    要:中国共产党财政工作中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强调人民政府以公共权力为依据,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同时,政府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使广大民众受益。文章详细阐述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苏区财政、边区财政和解放区财政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的遵循,即如何以税收的形式筹集财政收入,又将税款用之于民的过程,并分析其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财政政策的影响。这一时期的财政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百年财政实践的缩影,其中贯穿的基本原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人民至上的基本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关 键 词:中国共产党的财政工作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以人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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