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导向提倡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形成的股份实行静态管理,但改革中存在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难以有效区分、劳动积累贡献不足以成为股份静态管理的依据、非成员股东持有股份正当性合理性存疑等理论和实践困境。《民法典》坚守保障成员生存的集体所有权,明确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是体现成员公有的民事权利,成员随特定事实而变动是其固有特征,作为特别法人的集体资产量化股份有别于营利法人股份,从而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构了私法逻辑。为实现与《民法典》私法秩序融贯协调,凝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验成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将全部集体资产及其收益予以股份量化,以成员身份为前提设置个人股,股份随集体成员身份得丧而变动,如此方能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向深入,并真正实现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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