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2年11月8日,民工黄某生到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中队举报称,其子黄某荣,男,14岁.于2002年8月1日进入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地施工,10月26日上午,黄某荣在公司承建的F栋12层从事砌砖时,不慎跌落到第10层,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急救。院方诊断为左脚膝骨断碎,右脚趾骨断,盆骨振裂,颈节骨凹伤,头部裂伤深长6公分,内部尿跌黄白,引起尿结石。黄某生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及工地包工头黄某支付黄某荣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合计8万元整。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和黄某称他们未与黄某荣建立任何雇佣关系,拒绝承担黄某荣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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