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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最低不应成为竞争性谈判的唯一成交原则
引用本文:郑俊立,王惠娟.报价最低不应成为竞争性谈判的唯一成交原则[J].国有资产研究,2008(1):66-67.
作者姓名:郑俊立  王惠娟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摘    要:《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2007年1月10日发布的财库2007]2号文又明确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关 键 词:竞争性谈判  报价  《政府采购法》  最低评标价法  采购需求  供应商  谈判方式  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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