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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质疑权及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王琦
作者单位: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摘    要:一、供应商的质疑权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财政部20号令第十条关于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一条规定:“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第一,有权对采购文件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泛指,即任何供应商都有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只要其知道或者应知采购文件所设定的条款和条件使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而无论其是否已经获取(购买)采购文件。第二,有权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加了被质疑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即虽然获取(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实际参加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无权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另外,已经参加了采购项目的投标并且在投标过程中没有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无权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第三,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依据是“认为”,即供应商只要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提出质疑,可以说具有无限的质疑权力。第四,现行法律规章只赋予了供应商享有提出质疑的权力,而没有规定供应商不正当行使质疑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关 键 词:供应商  质疑权  采购文件  采购过程  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  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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